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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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被执行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贤亨。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合计为234432.89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代理费损失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多次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村委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房权证号: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9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止),本院走访现场时发现,该房产中有一部分出租安徽天河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八年,租金已支付至2023年,本院对租金予以冻结。因疫情原因,暂无法跨省腾空处置该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对该情况认可;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7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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