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8991号
原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23935。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原告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予以保全,并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与原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2019年7月8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林孝锦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交付借款100万元。借款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继续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21年2月6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90万元及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5元,减半收取65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7.5元,由被告***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克明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廖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