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63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三潭路科技文化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