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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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63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三潭路科技文化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