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2195号 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50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23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2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