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512号
原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西中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905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