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1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单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