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398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铁山。
第三人: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西中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
原告***、***诉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