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达公司)、某某、某某、第三人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1657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对原告***与被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达公司)、***、***、第三人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02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2021)豫1025民初1661号”补正为“(2021)豫1025民初1657号”。
审判员  乔亚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