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祥,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凯,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回家大庙村西中州路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9051D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凯、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