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4041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凯,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西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9051D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凯、河南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在网上立案后,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