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904号
原告: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黄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尚永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伟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