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知民初187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城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强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州市某某门窗装饰部,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强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州市某某门窗装饰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