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强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知民初187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城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强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州市某某门窗装饰部,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强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州市某某门窗装饰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