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

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苑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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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4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B区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永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苑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安恩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苑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苑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货款60600元、逾期利息380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112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397元,以上共计10116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于2021年5月19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户、×××车户、×××车户、×××车户、×××车户、×××车户、×××车户、×××车户,我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查封上述车户,查封期限为两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书。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39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翟国印
审判员曾承富
审判员戴岩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跃进
书记员高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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