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辛民初字第40417号
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桥东区裕华东路49号中天世都商务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哈龙,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妍慧、董丽丽,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
被告:齐江卫。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员。
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齐江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房允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妍慧、董丽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齐江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7日4时5分,杨彦青驾驶重型半挂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2公里+665米处遇情况刹车,同方向行驶的齐江卫驾驶的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周玉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齐江卫驾驶的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又撞到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测速卡口杆上,造成原告测速杆设备损坏。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队作出辛公交认字【2014】第1015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江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玉乐、杨彦青无责任。经辛集市物价局评估,财产损失197300元。价格鉴定费4900元。原告还主张交通费1000元。齐江卫驾驶的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事实情况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诉的鉴定费不予承担,请法院按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按份额承担,本案还有一辆三轮车的损失,应预留财产损失限额。
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齐江卫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4时5分,杨彦青驾驶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2公里+665米处遇情况刹车,同方向行驶的齐江卫驾驶的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周玉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齐江卫驾驶的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又撞在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测速卡口杆上,三轮汽车撞在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三轮汽车、卡口测速杆设备损坏、周玉乐受伤。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队作出辛公交认字【2014】第1015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江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玉乐、杨彦青无责任。事故车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辛集市锚营制革区测速卡口设备进行价格鉴定。辛集市物价局作出辛集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市价车鉴字【2014】第061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该交通事故中受损的锚营制革区测速卡口损失鉴定价值为:197300元。鉴定费49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未提交交通费票据。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辛集市物价局出具的辛集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市价车鉴字【2014】第061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作出冀康维评报字【2015】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估,该案中涉及的损坏的交通卡口设备的更新及修复、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的评估值为:71160元。经过对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冀康维评报字【2015】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质证,原告对评估报告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网络抓拍摄像头设备,调试器、发射器等器材,未扣残值,保险公司应予回收。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第一次评估属于个人委托行为,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评估,所产生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交通费无任何票据及证据,不应支持。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提出,被告保险公司所说的回收损坏设备残值,由于涉及到公安机关,属公安机关不能透露的秘密数据,辛集市公安局已将此设备封存,原告无法向被告交付残值。
本院认为,辛集市交警队作出辛公交认字【2014】第1015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江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赔偿1、财产损失71160元;2、鉴定费4900元,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虽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交通事故应该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交通费以300元为宜。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费未主张权利,应自行负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第一次鉴定费用是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鉴定费用不予承担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次事故齐江卫负全部责任,事故车冀XXXXXX冀XXXXX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卡口测速设备损失71160元+鉴定费4900元+交通费300元=76360元。
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齐江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7636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原告石家庄慷派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允池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