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235号
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长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林,任董事长。
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庭外进行和解处理为由20213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晁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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