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235号

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长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林,任董事长。

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庭外进行和解处理为由20213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晁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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