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7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11月5日。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一起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执行本案,待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在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审理案件完毕在恢复本案的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陕0327执恢15号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周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