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04执1209号
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支付油款3070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4日至款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52元,保全费2054元,执行费486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17元,被执行人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自觉履行5000元,本院已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317156元(油款307017、案件受理费2952元,保全费2054元、利息5133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执行费48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120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