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27民初134号
原告: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锋,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晁少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