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618号
原告: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长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召,系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厚,任经理。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林,任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91元,依法减半收取12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创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敏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赵菊红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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