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434号 原告: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上河郡大秦北市商业街S7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2J62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南镇郑家沟村兆兴锦都1号楼二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F8FJ2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5月1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东关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97943152X。 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汭园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52119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宝鸡市金蘑菇装饰形象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达蓝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