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12民初3603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坚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4元,减半收取为7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卉
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
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