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民初102号之二
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0元,由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纪雄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