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民初1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111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纪雄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