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前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女,35岁,个体,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