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前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女,35岁,个体,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前旗博之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