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2民初1432号之一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70829666Y,住所地***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家居广场B座1层及6层11、12、1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沧州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74684365E,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8日生。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沧州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邵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