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前苇塘林场

某某与兴隆县前苇塘林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2146号
原告:高连合,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前苇塘林场。住所地兴隆县六道河镇前苇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4021209021。
法定代表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合与被告兴隆县前苇塘林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连合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兴隆县前苇塘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连合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连合撤回对兴隆县前苇塘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退回原告高连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