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保字第11号
原告甘肃青兰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周亦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秦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青兰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秦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青兰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州秦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甘肃腾辉物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号为甘AM092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M69901)一辆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青兰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兰州秦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依法冻结担保人甘肃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甘AM092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M69901)的车辆户籍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