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德元电气公司与秦土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0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元电气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013166315***1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都市E区9号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013166315***1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德元电气公司与*土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元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9***6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土地公司的财产状况,结果是该公司在银行没有开户,其名下没有车辆,没有其他股权登记。现有位于商州区大荆镇砚川西村生态农业园的财产正在协调处理当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元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