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002民初2976号
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义。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恒。
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建设项目筹建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负责人:石环周,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盼。
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世纪建设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市建筑公司)、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建设项目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师大建设筹建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义及其被告庆阳市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东、杨志恒,被告北师大建设筹建办的委托代理人左文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475004.23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业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承担利息损失;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建设项目筹建办公室在本工程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庆阳市建筑公司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室外运动场采购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将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室外运动场专业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约为人民币4523500元。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建设项目筹建办公室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2017年9月24日,两被告及监理单位、接收单位对已完工的北区运动场进行了验收,移交接收单位使用。2018年8月31日,两被告及监理单位、接收单位对已完工的南区运动场进行了验收,移交接收单位使用。2018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已完工合同工程签认《单位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4475004.23元。双方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明确约定:“全部施工完毕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0%,年终甲方总款再付至乙方合同价的90%,剩余工程款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被告庆阳市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前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经反复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004.23元,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475004.23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如若逾期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全部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628元,退付原告兰州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314元,由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14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李国栋人民陪审员李登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