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5118号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昊志,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栗海霞,经理。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4730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