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732号
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栗海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20元,减半收取43210元,由原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吴光辉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