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神木烽尚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财保52号
申请人: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494。
法定代表人:栗海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神木烽尚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2KL0B。
法定代表人:高引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陕西神木烽尚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路(包含6.5千米单回双分裂线路、3千米双回线路、31基铁塔)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神木烽尚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乡XX线路(包含6.5千米单回双分裂线路、3千米双回线路、31基铁塔)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不得对该110KV线路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如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0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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