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680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旭***园5号楼1**19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875730X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
被告: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绿洲小区15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7839249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榆林市,系***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