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21执异6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举,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建,经理。
第三人:李伟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追加李伟建为(2020)吉0221执9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请求依法追加李伟建为(2020)吉0221执9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与融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吉02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吉0221执95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融博公司应向***给付工程款88,876元及利息。经法院调查,融博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发现,融博公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李伟建个人出资4000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虽然融博公司负债累累,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建仍在开展经营活动,收入颇丰。其生活奢靡,逃避债务的行为情节恶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提出追加申请。
融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意见。
本院查明:***与融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因未发现融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吉0221执9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融博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伟建。
本院认为,根据融博公司企业登记档案信息,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本案中,融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李伟建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提出请求追加李伟建为(2020)吉0221执954号执行案件,即***与融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建为(2020)吉0221执9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志刚
审判员 马永生
审判员 毛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