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7661.00元,执行费121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16日经房产部门查询,于2020年11月17日查封其名下2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处置此房屋。
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2月30日,同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其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新宇审判员毛巍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费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