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恢9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成。
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