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异80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成,系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系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白城市保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