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21民初124号
原告:***,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与**、**、吉林市融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