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8022号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138306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0MXX9G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资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界墩西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佳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44AT6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佳龙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