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603号之四 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48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优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121元,由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