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和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5民初3061号 原告:内蒙古和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Q5MJE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界墩西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和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和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和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