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5民初540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1480X9。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资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界墩西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25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 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