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诚誉嘉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6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诚誉嘉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丽晶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诚誉嘉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10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2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未能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206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琪
审判员熊桢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