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5960号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滨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