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2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5号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自编一栋(12号研发大楼)、自编二栋(6号厂房及立式交联电缆车间)、自编四栋(4号厂房)、自编五栋(2号厂房)、自编六栋(1号厂房)、自编七栋(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又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5元,减半收取15422.5元,由上诉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