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琼9005民初783号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5民初783号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虾,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蔡红君,总经理。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3元减半收取计18201.5元,由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绥允
人民陪审员  罗少瑾
人民陪审员  金志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王绥允撰稿:王绥允校对:王冠印刷:王冠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