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589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庆功,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1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辖区居委会发函要求协助调查其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通过财产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1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妍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博艳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