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12347号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1元,由原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