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5001号
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9号海口综合保税区A-24-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2.48元,减半收取计542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彬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