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064号
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高亮。
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御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毛晓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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